第三十一条

有效

旅行社、景区、宾馆饭店提供的设施或者服务不得使用超越评定的质量等级、星级进行宣传,未获得质量等级、星级的,不得使用等级、星级标志进行宣传和经营,误导旅游者。

旅行社及其服务网点牌匾名称应当与其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不得以旅游集散服务中心、游客集散中心、票务中心等与本企业名称不一致的名义进行宣传和经营,误导旅游者。

禁止在景区、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以及周边道路强拉硬拽或者以尾随、阻拦、言语反复纠缠等滋扰方式招揽旅游者乘车、住宿或者推销其他旅游项目。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