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产品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高风险旅游项目的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程序认定后方可投入使用。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配备专业救援人员和设施。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