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促进第十六条有效鼓励发展研学旅行,加强研学实践教育基(营)地建设。机场、车站、码头、景区、高等院校、文博单位、科研机构、文化遗产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等,应当为研学旅行提供优惠或者便利服务。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