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鼓励发展研学旅行,加强研学实践教育基(营)地建设。机场、车站、码头、景区、高等院校、文博单位、科研机构、文化遗产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等,应当为研学旅行提供优惠或者便利服务。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