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促进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职责,采取措施推进发展邮轮、游船、游艇、帆船等涉海旅游项目,促进邮轮旅游目的地建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港口等部门应当协同推进邮轮母港、游艇码头等海上旅游公共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完善旅游服务功能、配套设施以及岸电设施。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