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推动旅游业与文化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丰富海峡旅游、滨海旅游、闽南文化旅游等特色产品内涵,促进会展旅游、休闲旅游、乡村旅游、康养旅游、研学旅行、工业旅游等业态发展,完善旅游产品供给体系,满足旅游者多元化需求。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