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乡(镇)、村、街道、机关、学校、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全区性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和行业红十字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和行业红十字会接受本行政区域红十字会地方组织的指导。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