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回复举报投诉人。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投诉、举报,应当先予受理,并在五日内转送相关部门处理,同时通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