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市场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警示方式分为口头警示、书面警示、公告警示。当场整改的,予以口头警示;不能当场整改的,予以书面警示;对书面警示后,不予整改的,实施公告警示;对公告警示后未能及时整改,继续从事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检查合格的,解除警示。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