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商位和相应设施,有多个场内经营者入场经营,独立、公开进行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本条例所称市场开办经营者,是指投资建设、经营市场或者受委托经营市场,通过出租市场场地和设施获取租金,从事市场经营、服务和管理,依法代表市场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本条例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品交易的组织和个人。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