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企业、事业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有权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上级工会对下级工会在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过程中,应当从法律法规、争议协商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