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等突发事件,所在单位工会应当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本单位工会和上级工会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应当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为职工提供帮助。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