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通过与同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系统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定期通报重要工作部署以及与工会工作有关的重要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