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二条已修改工会主席、副主席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任期未满的,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本级工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上一级工会应在接到征求意见书后三十日内做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工会主席、副主席缺额时应当及时补选,缺额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