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开业或成立一年内应当建立工会组织。逾期不建立的,上级工会应当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收取工会筹备金,并有权派员到该单位指导职工组建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工会筹备金用于所在单位工会组建工作。工会建立后,筹备金剩余部分返还该单位工会。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