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改防洪规划的;

(二)批准建设有阻碍行洪建筑物的;

(三)未按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任意改变河水流向的。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