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保健机构,包括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