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条已修改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