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申请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开发项目未完成的,可以延长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核定资质等级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