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暂定资质证书;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及聘用合同;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执行情况报告;

(六)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