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投票选举的每一个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

全部书写无法辨认或者不按照规定填写的选票无效。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