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为有效投票,多于投票人数的为无效投票。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