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财政部门及其监督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和被监督对象的商业秘密,不得将监督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工作无关的事项,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