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受委托转供电单位、物业小区和其他代收电费单位不得无故对用户拉闸停电。

受委托转供电的单位、物业小区和其他代收电费单位不得提高电价或者加收其他费用。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