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用户应当按照用电计量装置记录的用电量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交付电费。用户可以选择采用购电制、预存电费、分期结算等方式交付电费。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