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用电条例/第四章 电力使用第二十三条有效用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企业用户依法破产、解散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破产终结、解散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七日内到供电企业办理拆表销户和电费结算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供电企业可以对其生产经营场所终止供电。涉及生活用电的,应当重新办理用电手续。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