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用电条例/第三章 电力供应第二十条有效供电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求及节能降耗要求,应当做好新建公用电厂、自备电厂在投产运行前并网的协调工作。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