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相关有权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