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