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