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五章 扶持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国家投资购置的大中型农业机械变卖、报废,应当按规定报批。变卖、报废所得的资金应当用于购买、更新农业机械及其设备,不得挪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大中型农业机械变卖、报废所得资金的使用,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或者成员代表会集体决定。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