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章 质量保障第十六条有效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活动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零配件;(二)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三)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