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章 质量保障第十五条有效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