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章 质量保障第十二条有效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