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第四条有效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的重要会议、集会,同时使用藏语文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其中一种语言文字。自治区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会议,根据需要使用通用的一种语言文字或者两种语言文字。各级国家机关的普发性文件应当同时使用藏文和国家通用文字。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