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的重要会议、集会,同时使用藏语文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其中一种语言文字。

自治区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会议,根据需要使用通用的一种语言文字或者两种语言文字。

各级国家机关的普发性文件应当同时使用藏文和国家通用文字。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