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办法/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四条有效擅自将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站)改为他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