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办法/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三条有效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归还;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