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国家工作人员在科普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科普事业造成损失或者侵犯科普工作者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