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办法/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科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科学技术协会,对在科普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学校、科技场馆(站)及单位可以授予科普教育示范学校或科普教育示范单位的称号。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