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办法第二条有效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社区、农牧区基层组织和公民,开展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工作和活动,适用本办法。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