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办法/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保障措施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区科技、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深入农牧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开展科普宣传、科技培训等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