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气候资源条例/第四章 气候资源的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资源区划,在气候资源丰富区域或者气候敏感区域,划定气候资源保护范围。气候资源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破坏气候资源的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