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气候资源条例/第二章 气候资源的监测、区划和评价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需要,建立气候资源监测站网,提高气候资源监测能力。建设气候资源监测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