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居住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流动人口承租房屋,应当如实说明租住人数,出示身份证件,填写承租人员信息登记表;共同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房屋出租人。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