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居住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或者中止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于解除或者中止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