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居住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在居住地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流动人口,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领居住证;未申领居住证的,按居住登记制度管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