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居住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地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登记。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