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基本公共服务第十三条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流动人口的就业、社会保险和劳动维权等服务工作,提供失业登记、就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待遇支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服务。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