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基本公共服务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机制、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服务机制,在编制城乡规划,建设公用设施,制定劳动就业、职业培训、社会保险、义务教育、法律援助、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等公共政策方面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提供相应的基本公共服务。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