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购买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学校为教职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学校引导、利用社会捐赠资金等设置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健全救助机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