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第十七条有效有关机关及部门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工作中的协作配合,落实常态化联络制度,完善会商研判、信息通报等沟通协调措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